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255號
原 告 林愈烜
訴訟代理人 林春昇
被 告 汪如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48號),本院於民國1
1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經 查,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 18,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112年2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言詞 辯論期日,就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核屬更正事實上之陳述,非為訴 之變更或追加,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7月26日14時許,因聽聞其鄰居即原 告在住家附近之南投縣○○鎮○○路00號建物後方施工,便前往 該處觀察工程施作情形,被告因認現場工人施工範圍超越至 其土地範圍,便與施工工人發生爭執。原告接獲現場工程人 員通報後,亦前往施工現場,被告乃與原告發生爭論,詎被 告竟於同日14時32分許,在上開工地現場,以右手手掌揮擊 原告左臉頰,致原告受有左臉頰擦挫傷之傷害,並足使原告 受辱。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精神慰撫金18,000元 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8,000元,及自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原告訴訟代理人給我斷水斷電要叫誰賠;對刑事 判決我有承認等語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引用與本件民事事件係屬同一事實之 刑事案件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之理由與證據,而
被告因本件侵權行為,經本院以前揭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傷 害罪,處罰金1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在 案,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 案件電子卷宗查核無訛,且未據被告爭執。是本院依上開證 據調查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 項前段有明定。而所謂相當之金額,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 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 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第1221號、51年台上第22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毆打原告,業經認定如前 ,則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權及健康權、名譽權等,致原 告受有損害而情節重大,且被告之故意行為與原告所受傷害 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洵屬有據。本院衡以兩造稅務電 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資力狀況,並考量被告所為侵害 行為之手段、行為久暫、侵害情節及原告因本件所遭受之精 神上痛苦等情,認為原告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18,000元尚屬 過高,應核減為1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不允 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 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然此屬促使法院依職權發動假執行之宣告,法院毋庸另為 准駁之判決。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 回而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八、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 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 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