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原簡字,112年度,1號
NTEV,112,埔原簡,1,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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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埔原簡字第1號
原 告 梁格恩
被 告 全范茂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111年度埔原簡附民字第2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已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資料予他人 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詐欺犯 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 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5月26日10時50分 許前某不詳時日,在南投縣埔里鎮某街上,將其申辦之臺灣 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 )之存摺及金融卡(含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男子。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09年5月12日以交友軟體 Qmi「徐明傑」與原告聊天,佯稱投資獲利,致原告陷於錯 誤,而依指示於109年5月29日17時17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 )5萬元至臺銀帳戶,旋提領一空。被告上開幫助洗錢犯行 ,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埔原金簡字第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 罪在案。原告因被告上開幫助洗錢行為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 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1年度埔原金簡字第2號刑 事簡易判決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 案件之電子卷證光碟核閱無誤。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揭主張屬實 。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 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 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以提供上開臺銀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之方式幫助詐 騙集團向原告詐取財物,致原告受有5萬元之損害,且被 告所為與原告所受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被告自 應對原告因詐騙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是 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其5萬元,即屬有據。
(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 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 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 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 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 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而原告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5月13日送達被告 ,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然被告迄今未給付, 即應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5月 14日起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自111年5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 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 宣告假執行。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無非 係促請本院依職權為假執行之發動,自無為准駁諭知之必要 。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無庸繳納裁 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 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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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