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11年度,580號
NTEV,111,投簡,580,20230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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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5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昶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原 審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陳明完整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應載明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之上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上訴,應以上訴 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 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1條第2項、第442條第2 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亦有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於112年5月29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漏 未表明對於本庭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亦未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 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 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本 院將裁定駁回上訴人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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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