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蔡山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
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
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
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費用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費用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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