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548號
原 告 陳氏端莊
訴訟代理人 簡偉凱律師
被 告 吳賓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