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調字第464號
原 告 余月金
訴訟代理人 王潤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鴻斌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萬1,8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