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2年度,825號
NHEV,112,湖小,825,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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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82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登科TRAN DANG KHOA)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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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