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24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劉承穎
謝翰儀
胡大健
被 告 王家軒
王家安
王家緯
王家萍
王家洲
王雅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凱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1項「原告之債務人王家源」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債務人王佳源」。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如附表「應更正部分」欄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附表:
應更正部分 更正後 1 判決第4頁即貳、三、(二)倒數第7行「王家源」 王佳源 2 判決第4頁即貳、三、(二)倒數第5行「王家源」 王佳源 3 判決第4頁即貳、三、(三)第1行「王家源」 王佳源 4 判決第5頁即貳、四第2行「王家源」 王佳源 5 判決第5頁即貳、五第4行至第5行「郭仲堯」 王佳源 6 判決第6頁即附表二編號1「王家源」 王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