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柏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黃若雯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柏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3行,關於不起訴處分案號「111年度毒 偵緝字第627號」,應更正為「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7號」。 ㈡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因其上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二、因簡化判決,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檢察官聲請書已敘明實體 處罰條文,不再多列其餘法條。
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 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66號
被 告 王柏傑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1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柏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1年1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27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111年9月7日上午7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某不 詳地點,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 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 警於111年9月8日某時許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覺王柏傑 在交友軟體「Grindr」上尋找毒品性愛同好,而與警方相約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前見面,王柏傑自行 在隨身背包內取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內含殘渣無法磅秤 ),經警表明身分後當場扣得上開吸食器,並採集其尿液檢 體送驗,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柏傑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且其於111年9月8日某時許經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與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 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檢體編號:149547)、台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149547 、實驗室檢體編號:AK87288號)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月20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 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足憑,是被告於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自 應依法追訴。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其為施用毒品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安 非他命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檢 察 官 黃若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威蓁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