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2年度,884號
CLEV,112,壢簡,884,2023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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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884號
原 告 啟宇浪板工程

法定代理人 張巧宇


被 告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啓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據兩造間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工程款,而兩造間之工程契約已載明因契約爭訟時,合意約 定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0頁 反面),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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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