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2年度,715號
CLEV,112,壢簡,715,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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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715號
原 告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靜怡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健喬信元醫藥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6萬60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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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