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2年度,649號
CLEV,112,壢簡,649,202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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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64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訴訟代理人 曾立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德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4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335,6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原告僅繳納
新臺幣2,640元,尚欠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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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