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2年度,346號
CLEV,112,壢簡,346,2023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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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346號
原 告 楊承喆
被 告 陳炫瑋
訴訟代理人 陳莊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應補繳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裁定 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10頁反面第9、10行)。惟 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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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