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2年度,346號
CLEV,112,壢簡,346,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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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346號
原 告 楊承喆
被 告 陳炫瑋
訴訟代理人 陳莊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應再開言詞 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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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