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346號
原 告 楊承喆
被 告 陳炫瑋
訴訟代理人 陳莊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應再開言詞 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