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37號
原 告 龢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政錩
訴訟代理人 方韋閔
被 告 風禾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奇峰
訴訟代理人 王淑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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