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2年度,630號
CLEV,112,壢小,630,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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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630號
原 告 陳奕君
訴訟代理人 蔡莉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昱遠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陳奕君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330
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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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