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2年度,562號
CLEV,112,壢小,562,2023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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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562號
原 告 翁廷
訴訟代理人 何維孝
被 告 何勝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翁廷輝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就車輛維修費用 提出完整對應單據及車損照片,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上開資料 ,該項裁定送達由原告本人於112年5月19日收受,此有本院 送達證書1紙可稽,可認補正裁定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然 原告迄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及上訴抗告資 料查詢清單存卷足參,其訴欠缺訴訟要件,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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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