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2年度,518號
CLEV,112,壢小,518,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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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518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被 告 葉鴻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0727元,及其中新臺幣4422元自民 國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56元,及其中新臺幣1268元自民國11 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3.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4112元,及其中新臺幣4216元自民 國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4.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326元,及其中新臺幣5225元自民 國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5.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063元,及其中新臺幣4921元自民 國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6.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131元,及其中新臺幣6695元自民 國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7.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8.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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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