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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2年度,399號
CLEV,112,壢小,399,2023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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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39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訴訟代理人 陳丰
送達代收人 王道治
被 告 聚全工業有限公司(即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卓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及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收案日為民國112年2月21日,此有起訴狀上之收案戳 為據,是原告既請求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算之利息,起算日 自應於收案日後,而無由為111年間,是本院前開之判決原 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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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全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