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39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
陳詩宜
被 告 劉玟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474元,及其中新臺幣29,344元自民國112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