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113號
原 告 鄭光惟
被 告 鄭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苑裡鎮,有戶籍查詢資料可佐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