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1年度,484號
CLEV,111,壢簡,484,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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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484號
原 告 比力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珍珍
訴訟代理人 謝宗霖律師
被 告 佰事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力



訴訟代理人 劉彥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零肆萬貳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 參萬零捌佰零肆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參佰零肆 萬貳仟參佰壹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緣被告前向原告承租如附表三至九所示堆高機設備(下稱系 爭租賃物)於被告所有之新澄倉、大園倉、觀音倉、龜山倉 及台南新市倉等倉庫使用,雙方並約定系爭租賃物由原告負 責維修,維修費用則視損害原因及修繕狀況向被告收取,並 就上開大園倉、觀音倉承租堆高機設備部分簽有書面定期契 約(下稱系爭書面契約)。嗣系爭書面契約到期暨上開其餘各 倉之租賃契約開始後,原告曾多次催請被告就系爭租賃物簽 立新書面契約,惟被告僅口頭允諾原告續租或承租,並持續 使用系爭租賃物、給付部分租金等行為,上開事實足認兩造 間就系爭租賃物仍存有不定期租賃關係。
(二)後因被告積欠原告系爭租賃物如附表一所示之租金(詳細項 目如附表三至九)及因被告未對系爭租賃物盡善良管理人之



保管義務致所生如附表二之修繕費用(詳細項目詳如附表十 一),而依約定原告每年雖可提供系爭租賃物消耗性零件1至 2次免費更換服務,惟本件系爭租賃物於損壞種類的部分多 為車輛本體,而非消耗性零件,況依約本應由被告負擔全部 之修繕費用,修繕費之計算方式應按原告現行之修繕費用標 準計算之,且毋庸計算折舊。嗣原告於民國110年4月23日以 律師函(下稱原告律師函一)通知被告終止兩造間之租賃關係 ,復於110年5月5日以律師函(下稱原告律師函二)重申終止 租賃契約,並請被告配合系爭租賃物之點交。惟被告迄今仍 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73萬7661元租金及197萬6258元修繕 費未給付,屢經兩造多次協商,被告仍拒絕給付。為此,爰 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1、被 告應給付原告471萬39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對於系爭租賃物之租金部分,分述如下: 1.系爭租賃物應排除新澄倉車號00000000號ERE220拖板車、車 號00000000號之ETV216電動堆高機、車號0000000號之EETV3 20電動拖板車、觀音倉車號00000000號ERE220電動拖板車、 車號00000000號ERE120電動拖板車、車號000-00號Emrima D F25柴油堆高機等車輛,因被告並未向原告承租上開車輛。 2.對於原告所主張系爭租賃物於各倉之租金單價、使用期間, 除被告上開否認承租之車輛外,均不爭執。惟就系爭租賃物 於新澄倉部分,雙方有約定新澄倉租金的部分自109年12月1 日起算,且被告亦有支付該期租金,是新澄倉部分於109年9 月至11月為免租期間,被告請求此部分租金,即無理由。 3.原告於110年4月23日以原告律師函一作為終止與被告各倉租 賃關係之意思通知,而原告律師函一經被告於同年月26日收 受。嗣於110年5月5日,原告以原告律師函二,再次通知被 告終止上開租賃契約及預告取回系爭租賃物,並同意自終止 租賃契約之日起至系爭租賃物返還之日止,無償供被告使用 系爭租賃物,被告於收到上開原告律師函一、二後,均以默 認之方式使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故兩造既已達成無償使用合 意,原告請求此期間之租金,亦無理由。 
(二)另就系爭租賃物修繕費用部分,分述如下:  被告對於系爭租賃物有如原證9之第2、3、6、7、8、9、12 、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 、29頁退車單上所載之缺漏或損壞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1至8 9頁),然就系爭租賃物其餘缺漏或損壞部分則應由原告負舉



證責任,另系爭租賃物均非屬新品,原告亦須舉證於交付系 爭租賃物時,系爭租賃物狀態良好或系爭租賃物損壞部分係 由被告不當使用所致,而原告於交付系爭租賃物時,雖有供 原告填寫交車簽收單,惟按交易慣行,被告公司職員僅會以 肉眼檢視系爭租賃物外觀有無明顯瑕疵,並未就系爭租賃物 各零件、功能逐一檢查,是不能僅憑交車簽收單認定系爭租 賃物於交付時無瑕疵存在;又原告所提出之修繕單係自己開 立,非由第三方維修保養廠所為之,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 復依兩造間之租賃契約可知,被告於正常使用系爭租賃物狀 況下,原告每年可提供系爭租賃物消耗性零件1至2次免費更 換服務,是原告請求之金額應扣除此部分消耗性零件部分, 再系爭租賃物零件部分應計算折舊等語,資以抗辯。並聲明 :(一)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331頁):
(一)被告前向原告承租系爭租賃物於被告所有之新澄倉、大園倉 、觀音倉、龜山倉及台南新市倉等倉庫使用,雙方並約定系 爭租賃物由原告負責維修,維修費用則視損害原因及修繕狀 況收取,並就上開大園倉、觀音倉承租堆高機設備部分簽有 書面定期契約。
(二)系爭書面契約到期暨上開其餘各倉之租賃契約開始後,兩造 並未簽立新書面契約,被告僅口頭允諾原告續租或承租,並 有持續使用租賃物、給付部分租金等行為,兩造間成立不定 期租賃契約。
(三)原告於110年4月23日間曾以原告律師函一,對被告為終止兩 造間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被告於同年月26號收受原告律師 函一,兩造間租賃契約於110年4月26日終止。(四)被告於110年5月3日以律師函(下稱被告律師函)向原告表示 終止通知不適法,原告於5月4日收受。
(五)原告於110年5月5日以原告律師函二,再次通知被告終止租 賃契約及預告取回租賃物。
(六)被告有向原告承租附表三(即起訴狀附表1-1-1,見本院卷第 13頁)大園廠所示之動產,租金單價、使用期間如附表三所 示。
(七)被告有向原告承租附表四(即起訴狀附表1-1-2,見本院卷第 14頁)大園廠所示之動產,租金單價、使用期間如附表四所 示。
(八)被告有向原告承租附表五(即起訴狀附表1-2-1,見本院卷第 15-16頁)新澄倉所示,除「車號00000000號之ERE220電動拖 板車、車號00000000號之ETV216電動堆高機、車號0000000



號之EETV320電動拖板車」以外之動產,租金單價、使用期 間如附表五所示。
(九)被告有向原告承租附表六(即起訴狀附表1-2-2,見本院卷第 17頁)新澄倉所示之動產,租金單價、使用期間如附表六所 示。
(十)被告有向原告承租附表七(即起訴狀附表1-3,見本院卷第18 -19頁)觀音廠所示,除「車號00000000號之ERE220電動拖板 車、車號00000000號ERE120電動拖板車、車號000-00號Epri ma DF25柴油堆高機」以外之動產,租金單價、使用期間如 附表七所示。
(十一)被告有向原告承租附表八(即起訴狀附表1-4,本院卷第20 頁)龜山廠所示之動產,租金單價、使用期間如附表八所 示。
(十二)被告有向原告承租附表九(即起訴狀附表1-5,本院卷第21 頁)新市廠所示之動產,租金單價、使用期間如附表九所 示。
(十三)被告職員有於原證9之2、3、6、7、8、9、12、14、15、1 6、17、18、19、20、21、22、23、24、25、26、29等退 車單簽名,上開車輛有退車單所記載之缺漏或毀損。(十四)兩造有約定租賃車輛之消耗性零件(如:驅動/前滾輪、實 心胎、電瓶、加速器、可變電阻、白金、碳刷組等)若遇 損壞時且無法繼續使用時,原告給予2次免費零件更換; 原告負責合約標的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故障所生的相關維修 費用。
(十五)原告出租予被告之車輛及設備均非全新品。(十六)原告員工張桂瑛與被告大園廠區代表Ricky有為原證15影 片(原證17譯文)之對話,影像上表示之日期為110年4月17 日。
(十七)原證23照片系統顯示拍攝日期為110 年5 月17日。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租賃物租金部分:
 ⒈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民法第439條前段定有明 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 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定有明文。又原告對於自 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 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 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又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 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 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 ⒉附表五、七被告否認承租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有向其承租附表五新澄倉車號00000000號之ER E220電動拖板車、車號00000000號之ETV216電動堆高機、車 號0000000號之EETV320電動拖板車、附表七觀音倉車號0000 0000號之ERE220電動拖板車、車號00000000號ERE120電動拖 板車、車號000-00號Eprima DF25柴油堆高機,租金單價、 使用期間如附表五、七所示,雖據被告否認,惟原告除提出 附表五、七之應收帳款明細表外,亦提出上開車輛之維修明 細表(見本院卷第138至171頁),而觀諸上開維修明細之內容 ,詳細記載被告使用上開車輛之報修或保養日期、車輛問題 、送修人員、報修人員、維修工實、實際處理狀況等內容, 且106年至110年間均有維修紀錄,並詳細記載各項資訊,而 原告請求上開車輛之租金額,僅占原告本件租金請求之一小 部分,其應無臨訟製作不實維修紀錄之必要,堪信原告主張 被告有承租上開車輛,且有如附表五、七所示之租金等情為 真實。 
 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附表三至五、七至九所示之租金,有無理 由?
  ⑴按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 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民法第450條第2項明定明文。次 按終止租賃契約,依民法第263條準用同法第258條規定, 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此項意思表示本不限於 一定方式始得為之,亦無須得他方當事人之同意,始有止 約之效力。查兩造間所簽訂之租賃契約未定有租賃期限, 為兩造所不爭執,是系爭租約為不定期租賃契約,各當事 人得隨時終止租賃契約。又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 ,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為民法第15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⑵經查,原告於110年4月23日間曾以原告律師函一,對被告 為終止兩造間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並於函文中表示函到 後、退車前之期間,雙方關係為使用借貸而非租賃等語( 見本院卷第48頁反面),可知原告律師函一除有終止系爭 租賃物不定期租賃契約意思之表示外,另有終止租約後至 返還承租車輛前,欲與被告成立系爭租賃物使用借貸之要 約,而被告於同年月26號收受原告律師函一,是依前揭說 明,不待被告同意,兩造間租賃契約即於110年4月26日終 止。
  ⑶被告於收到原告律師函一後,於110年5月3日以被告律師函 向原告表示終止通知不適法,並要求原告繼續履行出租人 之義務等語(見本院卷第57頁),可知被告有拒絕原告終止 租賃契約及成立使用借貸之意思,故因被告未對原告使用



借貸之要約為承諾,兩造間就系爭租賃物並未成立使用借 貸契約。嗣原告於110年5月5日再以原告律師函二,再次 通知被告終止租賃契約、預告取回租賃物,並表示同意被 告租賃契約終止日起至被告於原告通知之定返還租賃物期 間,被告無償使用系爭租賃物等語,因租賃契約已於110 年4月26日終止,故該函文就終止契約部分並無再產生終 止契約之法律效果,另同意被告無償使用部分則係使用借 貸之新要約,而卷內並無被告收受原告律師函二後,已為 承諾意思表示之證據資料,兩造就系爭租賃物於110年4月 26日後並未達成使用借貸之合意,自無就系爭租賃物成立 使用借貸契約。
  ⑷末查被告有承租附表三至五、七至九所示之租賃物,而兩 造租賃契約係於110年4月26日終止,業經認定如前,故本 件原告依租賃關係請被告給付110年4月26日以前之租金即 屬有據,至110年4月27日以後之部分,因租賃關係已終止 ,被告應無再依租賃契約給付租金之義務,被告縱使於租 賃契約終止後繼續占有使用系爭租賃屋,此應屬有無不當 得利或其他法律關係之問題,而原告本件僅主張依租賃關 係請求給付租金,並未主張不當得利或其他請求權基礎, 本院自無庸審酌被告於110年4月27日以後是否有不當得利 。準此,原告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0年4 月26日以前積欠之租金,應屬有據;其請求110年4月27日 以後之租金,則屬無據。
  ⑸是依上述說明,將附表三至五、七至九原告請求租金之期 間、金額,依比例換算被告110年4月26日以前應給付之租 金後,附表三至五、七至九部分,原告得請求之金額合計 為10萬47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十)。 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附表六所示之租金,有無理由?  另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如附表六所示新澄倉109年9至11月之租 金,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109年9至11月兩造約定屬於免付 租金期間。經查,卷內並無兩造就附表六所示新澄倉設備為 定期租賃之租賃契約書,而依原告提出之新澄倉電動運搬設 備中古租賃合約書(見本院卷第39至42頁),固有「租賃期間 自109年12月1日至114年11月30日止」之約定,惟上開租賃 合約書兩造並未簽章,顯見兩造就附表六所示新澄倉設備並 未為定期租賃約定,則原告主張兩造長期交易模式不以書面 為限,顯非子虛。而被告既未否認109年9至11月有使用附表 六所示新澄倉之設備,又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兩造有109年9至 11月免收取租金之合意,被告自應給付上開期間租金,故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附表六所示租金96萬1275元,應屬有據。



 ⒍從而,就系爭租賃物租金部分,原告依租賃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積欠之租金合計106萬6055元(計算式:96萬1275元+1 0萬4780元=106萬6055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逾此範 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系爭租賃物維修費部分:
 ⒈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 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承租人應以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 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 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民法第43 8條第1項、第432條定有明文。又系爭書面契約第7條約定: 「如有下列情事發生,其更換之零件及維修費,甲方(即被 告)須完全負擔修復之費用。該費用之計價方式依乙方(即原 告)現行之標準維修費用計算之。A、甲方或甲方指定之操作 人員因不當操作,如撞擊、快速行駛致使機具翻覆損壞或乘 載超過租賃標的額定之荷重,或因保管不當造成機體或機具 零件遺失或人為破壞等。B、使用非乙方提供或不合於原廠 標準之電子、機械或消耗性零件,或未依該類機器原設定之 用途與方法使用,而致使本合約租賃標的物及其附屬配件之 損壞。C、非乙方指派之維護人員所做修理及調整機器、換 裝零件、改裝貨運搬機器及附屬配件所造成機具之損壞。D 、或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事由所發生之損害。」
 ⒉原告主張被告未對系爭租賃物盡善良管理人之保管義務致生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修繕費用,業據其提出維修費統一 發票為證(見本院卷第90至94),堪信為真實。原告另主張被 告使用系爭租賃物,發生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缺漏或毀損,因 而產生如附表二、編號1(細目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維修費用 ,亦據其提出退車單、維修報價單(見本院卷第62至89頁、1 73至216頁),而被告就原證9之2、3、6、7、8、9、12、14 、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9 等退車單所記載之缺漏或毀損(附表十一備註欄),亦不爭執 ;至被告其餘爭執部分,被告雖否認有附表十一所載之瑕疵 ,惟被告就其承租附表十一所示之車輛並不爭執,而原告所 提出原證16(內容如附表十一所示)車輛之報價單上已詳載各 車輛之缺漏或回損情形及維修金額,且亦檢附照片(見本院 卷第173至216頁),並佐有退車單、交機單、維修紀錄表、 保養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2至89、223至252、278至 284、290至304頁),綜合上開各項維修,堪信原告主張被告 承租系爭租賃物後,系爭租賃物有附表十一所示之缺漏或毀



損為真實。至被告辯稱原告於交付系爭租賃物時,被告公司 職員僅會以肉眼檢視系爭租賃物外觀有無明顯瑕疵,並未就 系爭租賃物各零件、功能逐一檢查,是不能僅憑交車簽收單 認定系爭租賃物於交付時無瑕疵存在云云,然被告於受領系 爭租賃務時本應檢查系爭租賃物是否有缺漏或毀損等瑕疵, 而附表十一所示之缺漏或毀損僅需自肉眼外觀檢查即可及時 發現,而被告既表示職員以肉眼檢視系爭租賃物,然被告職 員於受領當下並未發現附表十一所示之缺漏或毀損,顯見該 缺漏或毀損並非交付車輛當下即已存在外觀,更何況附表十 一有部分係鑰匙遺失,倘於交車時即已遺失,被告應無法正 常使用車輛,被告理應會於簽收單上備註,而系爭租賃物交 付被告後,在租賃關係存續中,被告係對系爭租賃物享有直 接支配者,自堪信附表十一缺漏或毀損非原告交付車輛時已 存在,而係被告使用後始產生之缺漏或毀損。
 ⒊原告復主張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維修費用,然為被告 所否認,並已前揭情詞置辯。查兩造固有租賃車輛之消耗性 零件(如:驅動/前滾輪、實心胎、電瓶、加速器、可變電阻 、白金、碳刷組等)若遇損壞時且無法繼續使用時,原告給 予2次免費零件更換,原告負責合約標的在正常使用情況下 故障所生的相關維修費用等約定,已如前述。惟附表十一所 示之車輛損壞情形洵屬人為損壞或鑰匙、電瓶、側蓋等零件 設備遺失,並非正常使用下消耗性零件損壞,自不在原告免 費零件更換範圍內,是依兩造間租賃契約第7條約定,被告 應負擔完全維修費用。
 ⒋另被告雖辯稱原告所提出之修繕單係自己開立,非由第三方 維修保養廠所為之,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且零件部分應計 算折舊等語,然兩造間租賃契約第7條已約定「計價方式依 原告現行之標準維修費用計算之」,顯見兩造於締約或已考 量本件系爭租賃物並非一般汽機車,具有檢修能力之單位有 限,故事先合意就維修費用依原告現行之標準維修費用計算 ,以免紛爭,且兩造另特別約定「被告須完全負擔修復之費 用」,可知契約為避免計算困難,已有排除維修費用就零件 部分扣除折舊之意思,自不容被告事後在以原告有球員兼裁 判的疑慮,及零件部分應計算折舊抗辯。
 ⒌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租賃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 之系爭租賃物維修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準此,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租金及維修費用合計304萬231 3元(計算式:106萬6055元+197萬6258元=304萬2313元)。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3項、第233條第1項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給付租金部分,其給 付雖有確定期限,然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已屆期,而 維修費部分,屬無確定期限,原告併請求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即111年2月22日(見本院卷第97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無不利被告之處,自無不 可。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 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被告 之聲請宣告被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得免為假執行。又法 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者,本無庸原告為聲請,若原告仍聲 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者,該聲請僅在促使法院職權發動, 法院仍係本於職權而宣告,自無庸對該聲請為准駁之裁判。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附麗,爰另為駁回 假執行聲請之諭知。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爰依職權諭知如 主文第3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表一:
編號 倉庫名稱 計算租金期間 積欠租金(新臺幣) 1 大園倉 110年4月24日至同年5月28日 合計24萬9673元 2 新澄倉 109年9月至同年11月 110年4月24日至同年6月15日 合計181萬869元 3 觀音倉 110年4月24日至同年6月15日 54萬548元 4 龜山倉 110年4月24日至同年6月15日 3萬7101元 5 台南新市倉 110年4月24日至同年6月15日 2萬5970元 6 截至110年4月止原告已開立發票但被告未付款 7萬3500元 以上合計273萬7661元 附表二:




編號 明細 含稅金額(新臺幣) 1 未開發票:各倉歷年人損欠費及退車索賠 (詳參附表十一) 188萬3433元 2 已開發票:截至110年4月止被告未付款總額 9萬2825元 以上合計197萬6258元 附表三:(即起訴狀附表1-1-1,本院卷第13頁)
附表四:(即起訴狀附表1-1-2,本院卷第14頁)
附表五:(即起訴狀附表1-2-1,本院卷第15-16頁)
附表六:(即起訴狀附表1-2-2,本院卷第17頁)
附表七:(即起訴狀附表1-3,本院卷第18-19頁)
附表八:(即起訴狀附表1-4,本院卷第20頁)
附表九:(即起訴狀附表1-5,本院卷第21頁)
附表十:(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項目 原告得請求之租金(計算至110年4月26日) 1 附表三 18萬180元X(3/24)=2萬2523元 2 附表四 0元(原告請求均係110年4月26日後) 3 附表五 84萬9594元X(3/53)=4萬8090元 4 附表七 54萬548元X(3/53)=3萬597元 5 附表八 3萬7101元X(3/53)=2,100元 6 附表九 2萬5970元X(3/53)=1,470元 合計 10萬4780元(計算式:2萬2523元+0元+4萬8090元+3萬597元+2,100元+1,470元=10萬4780元) 附表十一:
編號 客戶名稱 車號 產品 問題描述 報價單 報價 (新臺幣) 交機單 維修紀錄 備註 1 佰事達台南新市倉 FN483220 柴油堆高機DFG425C0000000 護欄及左後方向燈人為因素損壞 原證16 第1頁 4,452 原證21 被告不爭執瑕疵 2 佰事達高雄南倉 FN320938 電動配衡式堆高機EFG215C00000000 車身右側護蓋遭撞擊導致破損,電瓶護蓋亦有損傷,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2頁 138,520 3 佰事達大園倉 00000000 電動前移式堆高機ETV320C00000000 五芯線鬆脫為五芯線固定環損壞完成更換,攝影機與頂棚上方被物品壓到導致變形損壞,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3頁 4,095 原證24第1頁 4 佰事達大園倉 ZZZ08 ZZZ08 80A母頭損壞、負極線破皮,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4頁 3,360 原證24第14頁 5 佰事達大園倉 FN344414 電動配衡式堆高機EFG213C00000000 方向燈、搖頭開關因撞擊損壞,電池蓋氣缸棒遺失,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5頁 6,631 原證24第2頁 6 佰事達大園倉 00000000 電動拖板車ERE220C00000000 電瓶DC插頭(公)鬆脫,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6頁 3,045 原證18第3頁 7 佰事達大園倉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320C00000000 保養時發現方向燈破損,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7頁 2,730 原證24第3頁 被告不爭執瑕疵 8 佰事達大園倉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320C00000000 保養時發現方向燈破損,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8頁 2,730 9 佰事達大園倉 FN340490 電動配衡式堆高機EFG216C00000000 方向燈遺失,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9頁 2,730 被告不爭執瑕疵 10 佰事達大園倉 AGA00152 電瓶 電瓶插頭及紅色拉把損壞,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10頁 3,805 原證18第5頁 11 佰事達大園倉 HKA00042 電瓶 電瓶多局沒水,返廠檢測發現極板乾燒崩裂現象,加水執行效能測試結果為需報廢更換電瓶,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11頁 179,025 原證24第4頁 被告不爭執瑕疵 12 佰事達大園倉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320C00000000 護欄人桅撞壞,螺絲斷牙處理及護欄整修,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12頁 4,095 被告不爭執瑕疵 13 佰事達大園倉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320C00000000 護欄遭撞擊變形,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13頁 2,835 被告不爭執瑕疵 14 佰事達大園倉 HBA00029 電瓶 返廠檢查發現電瓶淹水嚴重,電瓶抽水後充電檢查比重有恢復,發電過程中有二局電壓異常,較其他局偏低,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14頁 17,798 原證24第5頁 被告不爭執瑕疵 15 佰事達大園倉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320C00000000 12/23業務及技師發現電瓶缺水乾枯,回廠檢測已無法復原需報廢 原證16 第15頁 109,535 原證24第6頁 16 佰事達大園倉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320C00000000 腳踏前蓋板遺失 原證16 第16頁 8,564 原證18第1頁 17 佰事達大園倉 FN340490 電動配衡式堆高機EFG216C00000000 兩側方向燈人為撞擊遺失 原證16 第17頁 2,730 原證18第2頁 被告不爭執瑕疵 18 佰事達大園倉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320C00000000 兩側方向燈人為撞擊損壞 原證16 第18頁 2,730 被告不爭執瑕疵 19 佰事達大園倉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320C00000000 貨扶架人為撞擊變形且固定螺絲斷了,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19頁 3,885 20 佰事達大園倉 00000000 電動拖板車ERE224C00000000 退車發現鑰匙遺失 原證16 第20頁 105 原證18第3頁 21 佰事達大園倉 00000000 電動拖板車ERE224C00000000 退車發現鑰匙遺失 原證16 第21頁 105 原證18第3頁 22 佰事達大園倉 00000000 電動拖板車ERE224C00000000 110.5.28退車發現鑰匙遺失,翅膀損壞 原證16 第22頁 12,705 原證18第8頁 23 佰事達大園倉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320C00000000 退車發現鑰匙遺失 原證16 第23頁 105 24 佰事達大園倉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320C00000000 退車發現鑰匙遺失 原證16 第24頁 105 被告不爭執瑕疵 25 佰事達大園倉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320C00000000 退車發現鑰匙遺失 原證16 第24頁 105 被告不爭執瑕疵 26 佰事達大園倉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320C00000000 退車發現鑰匙遺失 原證16 第26頁 105 被告不爭執瑕疵 27 佰事達大園倉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325C00000000 退車發現鑰匙遺失 原證16 第27頁 105 原證18第4頁 被告不爭執瑕疵 28 佰事達大園倉 HMB00000000 電瓶HMB00018C00000000 退租發現電瓶遺失 原證16 第28頁 197,302 29 佰事達大園倉 HIZ000000000 電瓶 110.5.17退車發現DC插頭拉把損壞 原證16 第29頁 945 30 佰事達大園倉 HNB00024 電瓶 110.5.17退車發現電瓶DC插頭拉把損壞 原證16 第30頁 945 原證18第4頁 31 佰事達大園倉 AGA00000000 電瓶 110.5.17退車發現電瓶DC插頭拉把損壞 原證16 第31頁 1,260 原證18第3頁 32 佰事達大園倉 AGA00000000 電瓶 110.5.17退車發現電瓶DC插頭拉把損壞 原證16 第32頁 1,260 原證18第5頁 33 佰事達大園倉 AFZ000000000 電瓶 110.6.17退車發現加水頭遺失 原證16 第33頁 1,995 原證24第12頁 34 佰事達大園倉 00000000 電動拖板車ERE220 110.5.18退車發現鑰匙遺失 原證16 第34頁 105 原證18第3頁 35 佰事達大園倉 00000000 電動拖板車ERE224 110.5.18退車發現鑰匙遺失 原證16 第35頁 105 原證18第7頁 36 佰事達大園倉 00000000 電動拖板車ERE120 110.5.18退車發現鑰匙遺失 原證16 第36頁 105 37 佰事達大園倉 00000000 電動拖板車ERE120 110.5.18退車發現鑰匙遺失 原證16 第37頁 105 38 佰事達大園倉 FN344414 電動配衡式堆高機EFG213C 5/18退車發現座椅汽缸棒遺失,貨扶架變形,電瓶蓋板破裂,左右方向燈損壞遺失 原證16 第38頁 106,421 原證24第2頁 39 佰事達大園倉 FN340490 電動配衡式堆高機EFG216C 110.5.28退車發現左側蓋遺失 原證16 第39頁 53,234 原證18第2頁 被告不爭執瑕疵 40 佰事達大園倉 FN340491 電動配衡式堆高機EFG216C 110.5.28退車發現左側蓋遺失 原證16 第40頁 53,234 原證18第2頁 被告不爭執瑕疵 41 佰事達大園倉 AFZ000000000 電瓶AFA00209C00000000 110.6.17退車發現加水頭損壞 原證16 第41頁 1,995 42 佰事達新廠房 AFA00073 電瓶 電瓶加水時未注意造成淹水,回廠檢測後,發現三局電瓶充電無法回充,比重無法恢復,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42頁 22,155 原證19第4頁 43 佰事達新廠房 00000000 電動拖板車ERE224C00000000 左側護欄撞歪,腳踏板左側撞凹,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43頁 7,245 原證19第2頁 44 佰事達新廠房 HZ000000000 充電機HM00009.鋰電池專用C00000000 因客戶廠區漏水,導致充電機內部電子零件損壞無法修復,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44頁 57,750 45 佰事達新廠房 00000000 電動拖板車ERE220C00000000 兩側喇叭按鈕遺失,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45頁 5,922 原證19第10頁 46 佰事達新廠房 00000000 電動拖板車ERE224C00000000 左側翅膀遭撞歪,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46頁 6,195 原證19第2頁 47 佰事達新廠房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320C00000000 110.3.12已更換驅動輪(本年度第二顆) 原證16 第47頁 28,242 原證18第1頁 48 佰事達新廠房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216C00000000 110.3.29更換驅動輪、前輪及加水頭(公) 原證16 第48頁 1,995 原證19第1頁 49 佰事達新廠房 AOZ000000000 電瓶AOB00025.鋰電池MSDA1C00000000 電瓶因淋雨損壞 原證16 第49頁 3,675 原證19第8頁 50 佰事達新廠房 FN332544 電動配衡式堆高機EFG216C00000000 110.6.15退車發現鑰匙遺失,貨扶架人為造成變形 原證16 第50頁 9,240 原證19第5頁 51 佰事達新廠房 ZZZ03 車鑰匙*11 車號:①ERZ000 00000000 ②ERZ000 00000000 ③ERE120N FN909911 ④ERE120N FN904968 ⑤ERE120N 00000000 ⑥ERZ000 00000000 ⑦ERZ000 00000000 ⑧ERZ000 00000000 ⑨ERZ000 00000000 ⑩EFG220 FN305344 ⑪EFG216 FN332545 110.6.15退車發現鑰匙遺失 原證16 第51頁 1,155 52 佰事達新廠房 743727 柴油配衡式堆高機FD25-16.車號000000000000000 110.6.21退車發現護欄及掛板變形 原證16 第52頁 21,735 原證24第13頁 53 佰事達新廠房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325C00000000 110.6.26更換驅動輪,退車發現鑰匙和天線遺失 原證16 第53、53-2頁 37,095 原證19第8頁 54 佰事達新廠房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216C00000000 110.6.26更換右前輪 原證16 第55頁 6,717 原證19第3頁 55 佰事達新廠房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216C00000000 110.6.26更換右前輪,110.6.28退車發現DC插頭損壞 原證16 第56-57 頁 25,790 原證19第6頁 被告不爭執瑕疵 56 佰事達新廠房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216C00000000 110.6.26更換轉向定值Sensor,110.6.28退車發現車身左後下方異常變形 原證16 第58-59 頁 12,617 原證19第1頁 被告不爭執瑕疵 57 佰事達新廠房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320C00000000 110.6.28退車發現面板下護板遺失 原證16 第60頁 7,829 原證18第1頁 被告不爭執瑕疵 58 佰事達新廠房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320C00000000 110.6.28退車發現壓克力板損壞、左前輪異常搖晃 原證16 第61頁 46,633 原證19第8頁 59 佰事達觀音倉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320C00000000 因為人為撞擊導致風扇變壓器、警示燈、方向燈、照後燈損壞,10/2被告反應風扇遺失,判定為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62-63 頁 17,430 原證20第2頁 60 佰事達觀音倉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216C00000000 倒車燈及右方向燈遺失,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64頁 5,250 原證24第7頁 61 佰事達觀音倉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320C00000000 大燈、方向燈及後大燈破損,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65頁 7,560 原證20第2頁 62 佰事達觀音倉 HBA00045 電瓶 電瓶沒補水,屬人為因素 原證16 第66頁 5,250 原證24第8頁 63 佰事達觀音倉 FN344454 電動配衡式堆高機EFG213C00000000 方向燈不亮及警示燈掉落,方向燈線路查修故障排除,警示燈掉落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67頁 3,045 原證24第9頁 64 佰事達觀音倉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320C00000000 右方向燈(藍色)遭撞擊損壞,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68頁 2,100 原證20第3頁 65 佰事達觀音倉 FN344454 電動配衡式堆高機EFG213C00000000 右側樑斷掉,座椅椅背斷掉,受到外力造成,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69頁 30,450 原證24第9頁 66 佰事達觀音倉 00000000 電動拖板車ERE220C00000000 109.9.1護欄遭撞擊變形,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70頁 6,195 原證20第6頁 67 佰事達觀音倉 00000000 電動拖板車ERE220C00000000 左側翅膀遭撞擊損壞,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71頁 6,195 原證19第9頁 68 佰事達觀音倉 00000000 電動配衡式堆高機EFGA15C00000000 右方向燈遺失,警示燈殼破損,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72頁 3,675 原證20第4頁 69 佰事達觀音倉 FN344454 電動配衡式堆高機EFG213C00000000 退車發現EFG座椅、3輪EFG方向盤、EFG護欄、LED警示燈、球型後視鏡、車身側蓋、EFG座椅氣缸棒及其扣環、電瓶上蓋損壞 原證16 第73頁 77,182 原證24第9頁 70 佰事達觀音倉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320C00000000 右側方向燈人為撞擊損壞 原證16 第74頁 2,100 原證20第3頁 71 佰事達觀音倉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320C00000000 右側方向燈人為撞擊遺失、安全帶扣人為因素遺失 原證16 第75頁 3,990 原證20第2頁 72 佰事達觀音倉 00000000 電動拖板車ERE220C00000000 電量錶接PIN斷、加水頭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76頁 2,730 原證20第5頁 73 佰事達觀音倉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216C00000000 外力造成掛版變形,回廠整修時發現軸套及掛版軸心損壞,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77-78 頁 85,040 74 佰事達觀音倉 AGA00383 電瓶 返廠後檢查發現二局電瓶電壓異常、比重不良現象,且無法執行放電測試,屬人為損壞 原證16 第79頁 10,815 原證20第7頁 75 佰事達觀音倉 00000000 電動配衡式堆高機EFGA15C00000000 人員更換電瓶時撞擊座椅氣缸棒導致變形斷裂 原證16 第80頁 4,302 原證20第4頁 76 佰事達觀音倉 AZ000000000 充電機AB00387C00000000 充電機電源線遭外力扯斷 原證16 第81頁 3,360 77 佰事達觀音倉 HZ000000000 充電機 充電機遺失 原證16 第82頁 25,200 原證20第11頁 78 佰事達觀音倉 AGA00000000 電瓶AGA0048 電瓶遺失 原證16 第83頁 30,450 原證20第1頁 79 佰事達觀音倉 FN324371 電動配衡式堆高機EFG213 110.6.16退車發現兩邊側蓋遺失 原證16 第84頁 111,645 原證20第9頁 被告不爭執瑕疵 80 佰事達觀音倉 FN344434 電動配衡式堆高機EFG213 110.6.16退車發現右側蓋遺失 原證16 第85頁 59,147 原證20第10頁 被告不爭執瑕疵 81 佰事達觀音倉 FN340492 電動配衡式堆高機EFG216 110.6.16退車發現兩邊側蓋遺失 原證16 第86頁 111,645 原證18第2頁 82 佰事達觀音倉 00000000 電動桅柱前移式堆高機ETV216 110.6.22退車發現48VLED方向燈、LED警示燈(黃)、ETV L鐵、ETV檔板(透明壓克力)、ETV電瓶護蓋、ETV電瓶蓋板螺絲損壞及遺失 原證16 第87頁 3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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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比力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佰事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