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2062號
原 告 陳詩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天森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中壢區普仁段0000-0000地號、0000-0000地號、0000-0000
地號土地抵押權人鍾維炎(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與所有
權人鍾天湖(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蔡牡丹(身分證字號
: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補正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分別所提
及之「被告繼承人」分別為何人之具體內容。
三、仔細核對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所載之姓名、地址,並就更
動部分請具狀表明(並將更正部分已特殊色彩標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