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988號
SJEV,112,重簡,988,202306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988號
原 告 蔡博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軒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
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