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輔 佐 人 余碧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
第五三二六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嗣後並以書面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審酌被告已於 偵查及審理時自白犯罪,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