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776號
SJEV,112,重簡,776,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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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776號

原 告 濟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瑜鈞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被 告 黃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依專利法 、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 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 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慧 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亦有明定。又依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 款、第4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 院管轄。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擅自盜用原告拍攝之美術著作,將之 上傳並分別張貼至其經營的露天拍賣及PChome商店街賣場, 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故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本件核屬智 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智慧財產事件,依前揭 說明,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應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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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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