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528號
SJEV,112,重簡,528,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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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528號
原 告 黃中興

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律師
被 告 黃中樑

被 告 黃中堅
被 告 莊黃素蘭

被 告 黃素香

被 告 黃勤弼

被 告 李麗瑛
被 告 黃彥傑
被 告 黃宏年
被 告 黃宏猷
被 告 黃宏博
被 告 黃淑媛
被 告 黃淑卿
被 告 許黃淑德
被 告 蔡瑀洋
被 告 蔡佩妘
兼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鐘淑如
被 告 黃大成

被 告 黃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85219號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分配款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准依兩造如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後各別取得。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中樑黃中堅莊黃素蘭黃素香黃勤弼、李 麗瑛、黃彥傑等8人(下稱被告黃中樑等7人),經合法通知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 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鈞院110年度司執字第85219號債權人黃中興 等與債務人黃成源等人間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經執行 拍賣所得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600,999元,並作成 計算書,依鈞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11年11月14日新北院賢110 司執喜字第85219號函附之計算結果彙總表及發還債務人黃 宏年等19人(即本件兩造當事人)分配金額彙總表所示,應 發還金額為1,691,761元(下稱系爭分配款)。又系爭分配 款係由兩造當事人因繼承取得而公同共有,每人之應繼分如 附表所示,性質上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契約訂有不 分割之期限,自得加以分割,惟因公同共有人中之被告黃淑 卿、黃淑媛,分別遭其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及和潤企業公司 就其應分得款項聲請強制執行,並經鈞院行處核發扣押令在 案,故於公同共有關係解消前,糸爭分配款遭扣押而不得發 放。為此,爰依民法第830條準用823條第l項規定,訴請裁 判分割系爭分配款,並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事實 。
三、被告黃宏年黃宏猷黃宏博黃淑媛黃淑卿許黃淑德蔡瑀洋蔡佩妘鐘淑如黃大成黃怡婷(下稱被告黃 宏年等11人)則到庭均陳稱:對於原告之請求及分配金額, 沒有意見等情。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前開函暨 所計算結果彙總表及發還債務人黃宏年等19人(即本件兩造 當事人)分配金額彙總表、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85219號分割共有物強制執 行事件卷宗查核屬實,且為被告黃宏年等11人所不爭執;而 被告黃中樑等7人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五、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 分割之規定;又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 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 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 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 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 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 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



,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8 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分配款係 兩造所公同共有,尚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 不分割之期限,則原告訴請予以裁判分割,並主張以原物為 分割,應予准許,且兩造分配之金額,應按如附表所示應繼 分之比例分割後各別取得,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因計 算結果有不足整數之金額,審酌係由原告起訴請求,花費相 當人力、金錢,故由其多分配1元)。
六、末按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形成之訴,此類訴訟無涉於實體權利 ,並無訟爭性,由任一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均無不可,如僅 因法院准原告分割共有物之請求,即命任一被告負擔全部訴 訟費用,不免失衡,爰命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應繼分之比例 負擔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裕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繼分比例 分配金額 1 黃中興 1/12 140,981元 2 黃中樑 1/12 140,980元 3 黃中堅 1/12 140,980元 4 莊黃素蘭 1/12 140,980元 5 黃素香 1/12 140,980元 6 黃勤弼 1/36 46,993元 7 李麗瑛 1/36 46,993元 8 黃彥傑 1/36 46,993元 9 黃宏年 1/14 120,840元 10 黃宏猷 1/14 120,840元 11 黃宏博 1/14 120,840元 12 黃淑媛 1/14 120,840元 13 黃淑卿 1/14 120,840元 14 許黃淑德 1/14 120,840元 15 鐘淑如 1/126 13,427元 16 蔡瑀洋 1/126 13,427元 17 蔡佩妘 1/126 13,427元 18 黃大成 1/42 40,280元 19 黃怡婷 1/42 40,280元 合計 1,691,7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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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