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調字,112年度,98號
SJEV,112,重小調,98,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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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調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黃宏佑
相 對 人 廖呈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 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規定,應適用小 額訴訟程序,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 店區,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函覆帳戶基本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且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並無特別審判籍之存在,而難認本院有管轄權,是依民事 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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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