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1900號
SJEV,112,重小,1900,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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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900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楊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宏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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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