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67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逸群
尼宏宇
被 告 蔡亮旭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7月27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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