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1468號
SJEV,112,重小,1468,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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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46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
黃美娟
被 告 王森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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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