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136號
原 告 鷺江悅容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淑玲
訴訟代理人 陳俊德
被 告 廖嘉鴻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5月2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6月2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7月13日下午3時38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