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4051號
SJEV,111,重小,4051,202306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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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4051號
原 告 呂學記
訴訟代理人 呂睿峰


被 告 銧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標


曾義興


王龍鈞


沈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927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於匯款社區管理費時,不慎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0,927元至被告公司所開立之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內,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等語,業經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匯款單、存摺紀錄及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17頁)經核相符,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曾義興雖到庭陳述就被告公司之一切均不知悉,並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惟並未就原告匯款至前揭帳戶等情為任何爭執,堪信本件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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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