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793號
SJEV,110,重簡,793,2023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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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7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宇呈摩特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俐安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聲明
係請求將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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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呈摩特輪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