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三重簡易庭(刑事),重秩字,112年度,61號
SJEM,112,重秩,61,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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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重秩字第6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余泉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民國112年4月7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2398259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駁回。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自民國109年3月11日起至112年2月 12日止,藉端滋擾祐電精密有限公司(下稱祐電公司),因認 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云云。二、按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 並不得移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 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45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簡易庭審理依本法第45條第1項移送 之案件,發現違反本法行為係屬本法第31條第1項或第43條 第1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者,應將該案件退回原移送之警察機 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3條亦有明定 。
三、經查,祐電公司之代理人賴大昌固指稱被移送人離職後,不 斷惡意捏造各類誇大且不實之事情,於109年3月11日至112 年2月6日,向勞保局、移民署、水利局、消防局、國稅局、 勞動部檢舉祐電公司,經主管機關屢次徹查,均無其所稱違 法不當之情事;另多次盜用賴大昌及配偶之照片,假借賴大 昌之名義私訊騷擾祐電公司之員工及家庭成員;於111年3月 化名「賴小昌」及祐電公司地址,對訴外人欣泓電池公司, 向新北市政府提出消費者爭議申訴,欣泓電池公司表示為不 實申訴,並表示將就此事報警處,致祐電公司人員受遭警方 調查甚至刑事訴追之風險;於109年8月23日8時54分許,曾 毀損祐電公司之監視器;以假帳號「賴應沖」,於祐電公司 同業之臉書社團,胡亂指摘祐電公司有偷斤減兩等情事,認 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司



行號之非行,惟賴大昌亦陳明最後發生之時間是在112年2月 12日,有警詢筆錄可稽,故自被移送人最後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行為之日即112年2月12日起算,至112年4 月11日即屆 滿2 個月,惟移送機關係於112年4月14日始將本件移送本院 ,有本院收狀章之日期可稽,是移送機關之移送已逾2個月 之期間,依前開規定,本院應將本件移送駁回,並退回移送 機關處理。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1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處理辦法第4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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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電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