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2年度,280號
FSEV,112,鳳補,280,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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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280號
原 告 謝陳枝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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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