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2年度,115號
FSEV,112,鳳補,115,2023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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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宏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芳華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404,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上開
已繳納金額,尚欠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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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