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12年度,336號
FSEV,112,鳳小,336,202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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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336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陳姉俞
邱偉智
被 告 王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
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橋小字第126號),本院於民國112
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萬參仟貳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陸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零陸 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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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