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補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91號
KSBA,111,訴,91,2023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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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歐又鳳
歐淑真
歐淑惠
盈盈
張嘉慧
張嘉芬
張家豪
王稜喻

王健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蘇建清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徵收補償事件,聲
請輔助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黃 奕 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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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