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316號
KSBA,111,訴,316,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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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6號
原 告 林哲緯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 律師
被 告 海軍海上戰術偵搜大隊

代 表 人 趙君臨
訴訟代理人 鄭力元
方可均
洪國
上列當事人間懲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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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