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原訴字,110年度,6號
KSBA,110,原訴,6,20230509,1

1/1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
原 告 石貞美

安克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詠純 律師
被 告 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

代 表 人 高瑞芳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