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訴字第9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被 告 廖懿涵律師即司繼承之遺產管理人
邱貴美即司琰琳之繼承人
李苡溱
李晟熏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懿涵律師即司繼承之遺產管理人等間撤銷信託
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11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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