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916號
原 告 裕鑫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賴志豐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報酬金新台幣(下同)13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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