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88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陳依樺
陳OO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債權總額:請依執行名義(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板簡
字第4465號判決)所載內容,併計至起訴日即112年4月25
日止之利息。
(二)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4158建號建
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0號9樓房屋)之第一
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
(三)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0號9樓房屋之現值資料(
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
,惟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
之作為訴訟標的價額)。
(四)陳報被繼承人係陳國澤或陳何月珠,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
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總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核
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
三、原告並應說明債務人陳依樺之應繼分比例,俾核定裁判費。
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