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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838號
KSEV,112,雄補,838,2023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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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838號
原 告 小港太子龍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夏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滿英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
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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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