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738號
KSEV,112,雄補,738,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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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738號
原 告 頌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福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核發112年
度司促字第1591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3月1日送達被告,被
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75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裁判費3,2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
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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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頌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福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