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717號
KSEV,112,雄補,717,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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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717號
原 告 小港太子龍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夏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蔡春燕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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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