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698號
KSEV,112,雄補,698,202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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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698號
原 告 張蒲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牌000-0000 之駕駛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狀僅載
被告姓名為「車牌000-0000之駕駛人」,未載明被告之年籍、身
分證字號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之人別及寄發
開庭通知。茲命原告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地址及身分證字號等年籍
資料,並檢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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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