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使用補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更一字,112年度,2號
KSEV,112,雄簡更一,2,2023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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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福澤等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應
於文到5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依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10號判決意旨更正、補正被告。
㈠陳林淑治林劉綉枝、林杜金西均為林彭遺產之再轉繼承人
,惟原告於原審未將渠等列為被告,應否補正為被告。
㈡原審被告施林淑貞(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10年11月10日
死亡)於原審審理程序中死亡,未經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原
告應補正施林淑貞之全體繼承人,並具狀聲明渠等承受訴訟

㈢原審被告徐林波子(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93年1月24日死
亡)於原審訴訟繫屬前已死亡、無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
力。原告應否撤回對徐林波子之訴,並追加徐林波子之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
㈣原審被告施金成(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10年6月13日死
亡)原告於110年9月17日具狀追加施金成為被告時,施金成
已死亡、無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力。原告應否撤回對施
金成之訴,並追加施金成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㈤訴外人林明源(林啟傳之四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97
年12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是林明源之遺產應
由選定或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為之。原告於原審未列林明源
遺產管理人為被告,應如何補正適格當事人。
㈥訴外人戴籐(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民國94年3月25日死亡)其
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104號裁定
選任原告為戴籐之遺產管理人,嗣原告提起抗告,經本院以
96年度家抗字第93號裁定駁回抗告。又,原告聲請核定遺產
管理人報酬,經本院於97年10月22日以97年度聲字第369號
裁定核定報酬,是原告為戴籐之遺產管理人職務是否已解消
?若已解消,則戴籐部分是否應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以利
訴訟程序之進行。若未解消,戴籐之遺產管理人既為原告,
戴籐應以遺產管理人為被告,則原告同時身為被告進行訴
訟,法律上依據為何?
二、經查,林彭長女林吟(民前22年6月28日生、民國49年5月20
日死亡)據戶籍資料記載其曾嫁予訴外人薛大追,並有生育
子女數名,何以原告於原審未將其等列為被告?原告應補正
林吟第一段婚姻所生子女之繼承系統表,並說明應否追加渠
等為被告。
三、原告應具狀更正、補正完整之被告(含年籍、身分證字號、
地址等基本資料),並提出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若被告中有死亡之情事,亦請續查其繼承人為誰、
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繼承
人戶籍謄本。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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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