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886號
KSEV,112,雄簡,886,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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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886號
原 告 陳佳德
訴訟代理人 陳伯昌
被 告 陳勇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依民法委任關係及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 告返還代墊款新臺幣101,285 元,及自稅額支出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情,有起訴狀在卷可憑。 本件尚非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即非屬專屬管轄訴訟,又民事 訴訟法針對委任及不當得利並無特別管轄籍之規定,即應循 「以原就被」原則,依同法第1 條規定,定其普通管轄法院 ,而被告陳勇全住所地為高雄市左營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 個人資本資料結果在卷可參,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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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